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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中泰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三方)》部分条款的公告
来源:中泰证券 作者:rendm 时间:2021-05-20
 

尊敬的投资者:

为满足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发展需要,本公司对《中泰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方)》(以下简称《协议》)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修订。为保护股票质押回购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将《协议》相关条款的重要变更进行公告,相关修改和变更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投资者对所修订内容持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本公司书面提出异议。投资者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同已知晓并同意本公告相关内容。

《协议》的主要条款修订如下:

一、原《协议》中所有的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修改为“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二、在原《协议》联系电话处增加“0531-68889308

原《协议》依据的三个法律法规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替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原《协议》第一条(二)标的证券修改为“指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并经乙方认可可用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的证券,包括股票、债权和基金”。

五、将原《协议》第一条(二十六履约保障比例计算公式修改为履约保障比例=[初始交易标的证券市值+补充质押证券市值+场外追加担保物市值+待购回期间内标的证券产生的一并予以质押的权益-部分解除质押标的证券市值或标的证券孳息/[初始交易成交金额-已偿还本金+应付未付利息]

删除原《协议》第一条(二十七原则上警戒线为130%-190%,具体参见本协议第七十一,如有特殊约定的,以《交易协议书》约定为准

七、删除原《协议》第一条(二十八(原则上平仓线为130%-170%,具体以《交易协议书》约定为准)

八、将原《协议》第一条(三十八乙方网址修改为“www.ztzqzg.com”。

九、将原《协议》第九条(三)修改为“……乙方代表其管理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乙方承诺已经获得委托人(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客户)的合法授权……”。

十、删除原《协议》第九条(十)中的“甲方”。

十一、将原《协议》第十八条标的证券修改为“股票质押回购初始交易标的证券指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补充质押标的证券为交易所上市的A股股票、债券、基金或其他经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B股股票、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A股股票、没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票、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暂不纳入初始交易和补充质押标的证券范围”。

十二、将原《协议》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如无其他约定,提前购回每天罚息率为:0.01%,即提前购回每天加收提前购回交易本金的0.01%罚息……”。

十三、将原《协议》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当甲方融入资金使用用途与申报用途不一致,且违反第四十一条规定时,甲方应在资金转出股票质押专用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采取相关改正措施,确保资金用途与申报用途一致……”。

十四、将原《协议》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到期购回交易金额=初始交易金额-已偿还本金+应付未付利息;……到期购回标的证券数量=当前质押标的证券数量”,删除原《协议》“其中,R为到期购回利率;N为实际购回天数(按自然日计)”。

十五、将原《协议》第四十五条(一)修改为“待购回期间,甲方有权向丙方及乙方提出全部或部分提前购回申请。甲方提出提前购回申请时,应至少于提前购回日前两个交易日填写《融入方提前购回申请书》……”。

十六、将原《协议》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提前购回交易金额=初始交易金额-已偿还本金+应付未付利息+提前购回罚息;”“……提前购回标的证券数量=提前购回金额对应的质押标的证券数量……”“……提前购回天数为到期购回日与提前购回日之间的实际天数,提前购回每天罚息率为: 0.01%,即提前购回每天加收提前购回交易金额的0.01%罚息”,删除原《协议》“其中,R1为提前购回利率;N1为实际购回天数(按自然日计)”。

十七、将原《协议》第五十条修改为“……延期购回交易金额=初始交易金额-已偿还本金+应付未付利息+延期购回罚息;……延期购回标的证券数量=延期购回金额对应的标的证券数量……”“……如无其他约定,延期购回罚息率与基础利率一致,即延期购回每天根据延期购回交易本金及2倍基础利率计算利息”,删除原《协议》“其中,N2为实际购回总天数,是初始交易期限和延期期限合并计算的总天数;R2为延期购回利率”

十八、原《协议》第七十一条增加“核准制下创业板标的证券履约保障比例:警戒线210%,平仓线190%”。

十九、将原《协议》第七十四条修改为“……违约金 = 待购回初始交易金额×单日违约金率×违约天数。其中,待购回初始交易金额=初始交易金额-已还金额,单日违约金率为万分之五。违约天数为自违约情形发生日起至违约情形解除日(不含)的天数”。

二十、将原《协议》第七十五条(四)修改为“因甲方自身原因导致乙方要求其提前购回或甲方主动申请提前购回但未在申请日提前购回的”,删除(五)“甲方主动申请延期购回,经乙方同意后,甲方延期购回的”,删除“……

发生本条(五)中所列情形的,按照本协议第四十五条约定处理……”。

二十一、增加第七十六条“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包括违约处置在内的一切措施,违约处置所得资金优先偿付乙方,偿付顺序为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损害赔偿金、银行转账费用、违约金、融资利息、本金,其中为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追索债权而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律师费等所有费用。违约处置所得资金不足以清偿甲方所欠乙方债务的,乙方保留对甲方的追索权,直至甲方所欠乙方债务被全部清偿”。

二十二、增加“第七十七条违约处置方式

乙方进行违约处置时,有权自主决定处置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委托丙方通过沪深交易所违约处置申报方式进行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

(二)通过协议转让方式;

(三)通过仲裁、诉讼或申请执行强制执行公证等;

(四)交易所、中国结算及乙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十三、将原《协议》第七十六条(三)修改为“违约处置申报通过后,丙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任意选择以下方式处置:

1、以“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撤销”的市价委托方式在二级市场上出售标的证券;

2、满足大宗交易条件的,丙方可选择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处置;

3、交易所、中国结算及丙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十四、将原《协议》第七十六条“(四)处置所得资金优先偿还乙方,如有剩余的返还甲方,如不足偿还的由甲方继续承担偿付责任”删除。

二十五、将原《协议》第七十六条增加“(六)如果处置期内由于标的证券持续停牌、法定禁止交易等原因,丙方无法售出标的证券,或只售出部分标的证券且售出所得不足以支付购回交易金额和违约金的,丙方有权任意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处置:

1、待该标的证券交易恢复后,继续进行处置。

2、通过仲裁、诉讼或申请执行强制执行公证等方式进行处置”。

二十六、删除原《协议》第七十七条。

二十七、将原《协议》第七十八条修改为“……(四)通过仲裁、诉讼或申请执行强制执行公证;

通过仲裁、诉讼或申请执行强制执行公证进行拍卖质押股权收回乙方权益的,拍卖金额大于甲方应支付的购回交易金额,差额部分由司法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拍卖金额或将质押股权以物抵债但不足以偿付乙方债权的,乙方有权利继续追偿差额资金”。

二十八、将原《协议》第八十四条修改为“……(一) 违约情形

1、因丙方过错原因导致质押登记或清算交收失败的;

2、因丙方过错原因导致购回交易失败的;

3、因丙方过错导致的其他违反本协议的情形。

(二)处理方式:

1、因丙方过错原因导致质押登记或清算交收失败的,甲乙双方协商重新进行交易及划付……”。

特此公告。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〇二一十日


附件:关于变更《中泰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三方)》部分条款的公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