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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交所调整收盘交易机制的通知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作者:zhouzc 时间:2018-08-08
 

关于上交所调整收盘交易机制的通知

 

尊敬的投资者: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将于2018年8月20日调整收盘交易机制。在规则正式发布前,为了您能更快的了解新规则,保护您的切身利益,不影响您的正常交易,现就相关业务调整要点说明如下:

一、关于收盘交易机制的调整

(一)股票实行收盘集合竞价

股票交易的收盘价产生方式调整为通过收盘集合竞价产生 收盘集合竞价的时间为14:57至15:00。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可以申报,不可撒单。行情揭示同开盘集合竞价。

债券、债券回购、基金等其他交易品种的收盘价产生方式不变。

(二)证券交易停牌后的复牌时间

为配合收盘集合竞价的实施,提高交易效率,对于根据上交所交易监管相关规定而停牌且当日复牌的证券,其复牌时间做如下调整:

如证券停牌时间达到或超过14:57分,则于当日14:57分复牌,此后进入后续交易阶段。

对于原先“盘中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的规定,调整证券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7分,并于14:57分复牌,此后进入后续交易阶段。

二、关于股票上市首日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调整

为简化价格控制方式, 提高投资者申报效率, 股票上市首日有效申报价格范围做如下调整:

(一)新股上市首日情形

对于新股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维持现状不变,即“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后续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统一调整为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 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144%为开盘集合竞价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上限的120%,64%为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下限的80% )。

上交所此前规定的新股上市首日其他价格控制方式不再适用

(二)其他3类上市首日情形

对于股票的其他3类上市情形:增发上市、暂停后恢复上市、退市后重新上市,其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维持现状不变,即“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前收盘价的900%且不得低于前收盘价的50%”;后续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统一调整为申报价格不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110%且不低于最新成交价格的90%”。

对于股票的上述3类上市首日情形,上交所此前规定的其他价格控制方式不再适用 。

三、关于开市期间停牌的股票接受申报事项的调整

对于开市期间停牌的股票,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方式一次撮合成交。

债券、债券回购、基金停牌阶段可接受申报的有关事项不做调整。

特此通知

 

 

 

2018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