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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基础知识系列培训之(一)——基本概念
来源:中泰证券 作者:zhujun07 时间:2013-11-25

    在了解期权的基本概念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个生动的实例:
    投资者A因刚性需求想购买一套总价为100万的房子,基于中国房地产的现状,投资者A左右为难:如果立刻购买,担心一年后房价下跌;如果继续等待,又担心房价大涨。此时,房产商针对投资者A推出了一项合约:若投资者A支付2万元合约费,一年后,如果市场房价上涨,投资者A有权按100万元价格购买此房,2万合约费不予退还;如果未来房价下跌,投资者A可以不按100万元的价格购买此房,而是以更低的市场价购房,但2万元合约费不予退还。 

若投资者支付2万元合约费,购房总成本

约定1年后购买价

1年后房价

是否执行

 房价支出

合约费支出

购房总成本

节省支出

100万

 120万

100万

2万

102万

18万

100万

80万

80万

 2万

82万

-2万


    对于投资者A,支付2万元合约费,可以享有在未来以约定的价格买房的权利,但没有必须买房的义务,也就是损失有限,收益可能无限。
    对于房产商,收取2万元合约费后,只有以约定价格卖出房产的义务,没有权利。但房产商为什么愿意选择此行为?因为如果房价没涨,他可以赚取合约费。

    一、期权
    在以上示例中,投资者A支付2万元合约费向房产商购买的在未来以约定的价格买房的权利,其本质即为一份期权合约。
   (一)期权的买方
    投资者A作为支付合约费的一方,称为期权的买方。
    在上述例子中,期权的买方有权利按照合约的内容,在规定时间(到期日)以协议价格(执行价格)向期权合约的卖方买入指定数量的标的资产。
    因此投资者A作为期权的买方,拥有买的权利,可以买也可以不买,但为了获得这个权利,必须支付权利金。
   (二)期权的卖方
    房产商作为收取合约费的一方,称为期权的卖方。
    期权的卖方有义务根据合约内容,在规定时间(到期日)以协议价格(执行价格)向期权的买方卖出指定数量的标的资产。
    因此房产商作为期权的卖方,只有卖的义务,没有权利;但是作为期权的卖方,可以获得权利金收入。
   (三)权利金与执行价格
    为了获得在未来以约定的价格买房的权利,投资者A向房产商支付的2万元合约费,在期权合约中称为权利金。
    而在买房合约中约定的100万为执行价格,所以执行价格是指期权合约约定的、在期权权利方行权时合约标的的交易价格。

    二、期权日期
    假如半年后,投资者A发现房子的市场价格已经涨到120万,于是想立刻执行期权合约的权利,买入房产。但是投资者A被告之,他持有的这份期权合约为欧式合约,按照合约规定,期权只能在约定的一年到期日这天才能执行,而不能提前执行。
    这里就涉及有关期权日期的两个概念,即欧式期权与美式期权。
    欧式期权是指期权权利方只能在合约到期日行权的期权合约;
    美式期权是指期权权利方可以在期权购买日至到期日之前任何时间行权的期权合约。
    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的股票期权为欧式期权。

    三、期权基本概念总结
   (一)期权:是指期权合约的买方有权利根据合约内容,在规定时间(到期日)以执行价格向期权合约的卖方买入指定数量的标的资产(房产、股票等)。
   (二)期权的买方:拥有买的权利,可以买也可以不买;但是为了获得这个权利,必须支出权利金。
   (三)期权的卖方:只有卖的义务,没有权利;但是,期权的卖方可以获得权利金收入。
   (四)欧式期权:是指期权权利只能在合约到期日行权的期权合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