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正文
关于变更《中泰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三方)》部分条款的公告
来源:中泰证券 作者:rendm 时间:2018-11-06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最新监管规定,本公司对《中泰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三方)》(以下简称《协议》)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了修订。为保护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将《协议》相关条款的重要变更进行公告,相关修改和变更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投资者对所修订内容持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本公司书面提出异议。投资者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同已知晓并同意本公告相关内容。

《协议》的主要条款修订如下:

一、原《协议》首页增加“股票质押专用资金账户”、“证券资金账户”和“股票质押专用银行结算账户”。乙方办公地址修改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0楼”,联系电话修改为“021-20521111”。

二、原《协议》第一条增加“()证券资金账户:甲方在丙方开立的专门用于证券交易用途的账户。丙方通过证券资金账户对甲方的证券买卖交易进行前端控制,进行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股票质押专用资金账户:为开展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甲方除应开立证券资金账户外,还应在丙方申请开立用于存放股票质押回购融入资金的专用账户。()银行结算账户: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三、原《协议》第一条关于质押率的表述修改为“()质押率:指初始交易金额与质押标的证券市值间的比率,质押标的证券市值=标的证券股价*初始标的证券质押数量,其中质押标的证券股价为标的证券初始交易日前20个交易日收盘均价(按前复权收盘价计算)与交易前一日收盘价孰低值,对于标的证券长期停牌的(超过30天),丙方有权按照标的证券公允价格进行估算。”

四、原协议第一条关于交易时间的表述修改为“(十二)交易时间:深交所指每个交易日的9:1511:3013:0015:30。上交所指每个交易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关于回购期限的表述增加“每笔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回购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五、原协议第一条增加“(十八)部分购回:指客户按约定返还部分资金、解除部分标的证券或其孳息的质押登记行为。”

六、原协议第一条关于“补充质押”的表述删除“丙方对股票质押回购初始交易及相应的补充质押、部分解除质押进行合并管理。”

七、原协议第一条关于履约保障比例的计算公司修改为“履约保障比例=[初始交易标的证券市值+补充质押证券市值+保证金余额+待购回期间内标的证券产生的一并予以质押的权益市值-部分解除质押标的证券市值或标的证券孳息/[初始交易成交金额-已偿还本金+应付未付利息]

八、原协议第一条关于限售股份表述的最后一句修改为“(三十四)丙方暂不接受尚未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权激励限售股、有业绩补偿承诺的限售股作为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丙方将视业务开展情况适时调整限售股作为质押标的证券的范围。”

九、原协议第一条乙方网站修改为“www.ztzqzg.com.cn”,丙方网站修改为“www.zts.com.cn”。

十、原协议第四条修改为“甲方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须通过乙方及丙方的尽职调查和资质审查,审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经营状况、担保状况(如有)、诉讼仲裁情况、风险承受能力、资金用途、还款来源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

十一、原协议第八条(二)增加“同时,甲方授权乙方及丙方对甲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

十二、原协议第八条增加“(三)甲方同意乙方及丙方根据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中国结算、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及派出机构等单位的要求,向其报送甲方参与乙方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甲方相关违约信息),并同意通过上述单位披露相关违约信息。”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十三、原协议第八条(四)修改为“()甲方承诺在与乙方及丙方签订本协议时及本协议有效期内,向乙方及丙方如实申报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未解除限售股份和减持受限股份)以及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或特定股东等乙方及丙方要求甲方申报的相关信息。”

十四、原协议第八条(五)增加最后一句“不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或相关业绩承诺已履行完毕。”

十五、原协议第八条(六)删除“并同意乙方及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中国结算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报送甲方的购回交易数据、证券账户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

十六、原协议第八条(八)修改为“甲方确认,乙方或丙方已于甲方业务开展前向其充分揭示了业务风险、违约处置和纠纷解决方式,说明了业务规则。……甲方自愿遵守有关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规则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接受本协议及相关协议等法律文件的约束。”

十七、原协议第八条(九)删除“承诺在进行每笔股票质押回购初始交易前6个月和待购回期间,没有增持且不增持该标的股票。”

十八、原协议第八条(十)修改为“甲方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且以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承诺遵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甲方发生违约行为,致使乙方、丙方按照协议约定采取违约处置、司法处置等措施的,甲方承诺于知晓处置措施之日起3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敦促上市公司履行披露义务。”

十九、删除原协议第八条(十四),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二十、原协议第八条增加“(十五)甲方承诺审慎评估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和损失。”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二十一、原协议第八条(十五)增加“对于有限售条件的质押股票,甲方在限售条件消除时应负责办理完毕相关的手续并确保已解除限售状态(甲方也授权乙方或丙方代为办理相关的解除限售手续),若未能解除限售状态,即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提前购回并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违约金双倍的违约金(自违约发生日起至甲方实际完成提前回购日止)。”

二十二、原协议第八条(十六)修改为“甲方承诺股票质押回购融入资金的使用用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规则等规定,并与向乙方申报的资金使用用途一致。”

二十三、原协议第八条增加“(十八)甲方承诺发生甲方违约时,甲方所享有的上市公司股东的身份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提名权、投票权等权利)无需另行授权即可由乙方行使,直至乙方确认违约状态消除之日止。”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二十四、原协议第八条增加“(十九)甲方承诺乙方向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进行现状返还的,无需甲方同意,乙方也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现状返还是指当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包含延期后届满)时,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全部或部分未变现,乙方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以期限届满时的现状返还给资产委托人,完成资产管理计划的清算和终止。”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二十五、原协议第八条增加“(二十一)甲方承诺在协议有效期间维持上述签署声明,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二十六、原协议第九条(一)删除“保证提供的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变更时及时通知甲方及丙方。”

二十七、原协议第九条增加(二)“乙方承诺提供的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变更时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同意丙方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同意丙方根据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中国结算、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及派出机构等单位的要求,向其报送乙方的相关信息。”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二十八、原协议第十条(一)修改为“……丙方具备开展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乙方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二十九、删除原协议第十条(五)。

三十、原协议第十一条(四)修改为“其已充分知晓并将遵守有关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的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自律规则。”

三十一、原协议第十二条(二)增加“3、甲方须于初始交易前,在丙方完成证券资金账户、股票质押专用资金账户的开立,在银行完成融入资金专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并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入资金专用银行结算账户监管服务四方协议》,完成对乙方及丙方的下述授权后,发起初始交易。

甲方授权乙方及丙方在甲方发起交易后有权随时通过银行终端(包括但不限于柜台、电话、邮件和网银等)定期或者不定期查询、下载、打印和保存专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所有账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账户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户名、账号、开户证照及号码和联系方式等,以确保账户的真实性和主体一致性;

(2)包含划出资金收款人信息、划入资金付款人信息的账户流水和对账单;

(3)账户余额;

(4)账户挂失、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冻结、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相关信息等。”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三十二、原协议第十二条(二)3修改为“……因其证券账户标的证券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等非乙方或丙方因素而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质押失败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三十三、原协议第十二条(二)增加“6、保证将融入的资金应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下列用途:(1)投资于被列入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或者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2)进行新股申购;(3)通过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买入上市交易的股票;(4)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用途;”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三十四、原协议第十三条(一)增加“2、乙方有权通过银行终端(包括但不限于柜台、电话、邮件和网银等)以定期或者不定期方式查询、下载、打印和保存甲方专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所有账户信息;

    3、乙方有权依据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协议约定对甲方融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使用融入资金的,乙方有权督促甲方按照协议约定采取改正措施;未按照协议约定采取改正措施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购回,若甲方未按约定提前购回,乙方有权要求并书面通知丙方进行违约处置;”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三十五、原协议第十四条(一)1修改为“……丙方有权以合法方式对甲方、乙方的资产状况、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诉讼仲裁情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接受有关委托;”

三十六、原协议第十四条(一)增加“5、丙方有权依据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协议约定对甲方融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使用融入资金的,丙方有权督促甲方按照协议约定采取改正措施;未按照协议约定采取改正措施的,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购回,若甲方未按约定提前购回,丙方有权根据乙方书面通知进行违约处置;7、当甲方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章、自律规则及本协议约定的情况时,丙方有权将其记入股票质押回购黑名单,并有权将丙方相关记录信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向行业披露;”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三十七、原协议第十五条修改为“甲方申请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之前,应在丙方开立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户和股票质押专用资金账户,并按照丙方要求在指定银行开立股票质押专用银行结算账户,且甲方的证券资金账户应与其本人实名对应的银行结算账户建立三方存管关系;股票质押专用资金账户应与其本人实名对应的股票质押专用银行结算账户建立三方存管关系。

甲乙双方开立的上海A股证券账户应当指定在丙方。待购回

期间,甲乙双方不得撤销、变更指定交易关系。甲乙双方深圳证券账户中持有的股票质押回购标的证券应托管在丙方。待购回期间,甲乙双方不得撤销托管关系,不得进行销户、证券账户号变更等操作。”

   三十八、新增第十六条“甲方股票质押专用资金账户专门用于存放股票质押融入资金以及用于归还的本金及利息(适用于购回交易时,甲方拟申报购回交易对应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内资金不足的情形),除此之外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证券买卖等交易。”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三十九、原协议第十七条修改为“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为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四十、原协议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标的证券为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过程中甲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标的证券为国有股、金融股的,甲方在质押手续、质押规模、资金用途等方面应遵循相关规定。”

四十一、增加第二十七条“如甲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章、自律规则及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或丙方有权将其记入股票质押回购黑名单,并有权将甲方相关记录信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向行业披露,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丙方做好黑名单报送工作。甲方存在下列情形将被记入黑名单:

(一)甲方存在未按照业务协议约定购回,且经催缴超过90个自然日仍未能购回的行为,经乙方确认并申请,丙方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向行业披露黑名单信息;

(二)甲方存在未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使用融入资金且未按照业务协议约定期限改正的行为,经乙方确认并申请,丙方将在本协议约定改正期限到期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向行业披露黑名单信息;

   (三)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规定的其他应当记入黑名单的行为。

自甲方被记入黑名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披露之日期起1年内,证券公司不得向其提供融资。”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四十二、原协议第二十六条增加“()甲方融入资金用途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或融入资金用途与申报的资金用途不一致且未按乙方要求期限完成整改。

(四)甲方参与股票质押业务,发生1次及以上因到期未足额偿还融资欠款、履约保障比例跌破平仓线未按规定提高至警戒线以上等原因而导致违约处置的;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3次未按协议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偿付利息的。”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四十三、删除原协议第二十六条“()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甲方累计两次违约,或者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累计三次违约。”

四十四、原协议第二十六条(七)修改为“()甲方的生理或心理状况恶化,或丧失部分或全部民事行为能力(若甲方为个人客户);甲方的法定存续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停业或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申请破产、被申请破产(若甲方为机构客户)。”

四十五、删除原协议第二十七条。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四十六、原协议第三十条修改为“应付利息=初始交易金额×N/360×R……”

四十七、原协议第三十一条修改为“……3、利息支付途径……(2)通过证券资金账户进行利息扣划的,利息支付日当晚丙方从甲方证券资金帐户中进行利息扣划,甲方需在证券资金帐户中留足资金,如甲方证券资金账户余额不足,视同甲方违约。

购回日甲方需将单笔股票质押回购交易资金利息结清。

乙方与丙方协商一致后,有权选择通过银行账户收取方式或在甲方证券资金账户中扣划方式两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收取利息。”

四十八、原协议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提前购回利率=基础利率+(提前购回每天罚息率*提前购回天数)/已质押天数*360……”

四十九、原协议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标的证券数量、股票质押专用资金账户、股票质押专用银行结算账户等事项……甲方首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下同),此后每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交易所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五十、原协议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和标的证券市场已质押规模变化……”

五十一、原协议第三十七条删除“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且以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初始交易前6个月和待购回期间不得买入与参与股票质押回购标的证券同品种的股票。”

五十二、增加“第四十一条甲方应在初始交易后的3个交易日内,将股票质押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融入资金转至股票质押专用银行结算账户(专用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存放股票质押回购融入资金),且承诺根据向乙方申报的资金用途使用融入资金。甲方同意并知晓,该融入资金仅能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下列用途:(1)投资于被列入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或者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2)进行新股申购;(3)通过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买入上市交易的股票;(4)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用途。”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五十三、增加“第四十二条乙方负责跟踪甲方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用途与申报用途一致。如甲方未在乙方规定期限内将融入资金转至股票质押专用银行结算账户,或未将融入资金划转到申报的资金用途使用方,甲方须在乙方规定时限内提供资金使用用途证明,并书面向乙方说明变更事由和资金使用计划,同时按乙方要求对资金使用用途进行整改。否则,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如下处置措施:

    1、当甲方融入资金用途与申报用途不一致,但未违反第四十一条规定时,甲方需在资金用途变更前以书面方式报乙方审批,资金用途变更申请未经乙方审批通过的不得改变资金使用用途;如甲方未经批准私自变更资金用途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自乙方发现资金用途不一致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整改完毕,确保资金使用与申报用途一致,如未按期整改完毕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购回该笔合约,否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并书面通知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违约处置,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2、当甲方融入资金使用用途与申报用途不一致,且违反第四十一条规定时,甲方应在资金转出股票质押专用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采取相关改正措施,确保资金用途与申报用途一致;如乙方发现甲方上述违规事项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乙方有权拒绝办理甲方新增融资需求及现有合约展期,并在乙方发现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完成整改,确保资金用途与申报用途一致,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自乙方发现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提前购回对应合约,否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并书面通知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违约处置,并要求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五十四、原协议第四十条修改为“甲乙丙各方应于购回交易日履行各自的到期购回义务,甲方应通过丙方向乙方或直接向乙方足额支付购回交易金额,乙方收回融资债权且丙方解除质押的标的证券,购回交易的处理程序如下:……”

五十五、原协议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到期购回交易金额=初始交易金额×(1N/360×R-已偿还本金-已付利息……”

五十六、原协议第四十二条(三)增加“11、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四十一条约定使用融入资金,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按乙方要求完成整改的;

12、待购回期间,甲方被记入股票质押回购黑名单被中国证券业协会披露的;

    16、甲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监管机构要求的;

    17、若标的证券发生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司法强制执行等事件,且质押标的证券成交价低于本协议约定的平仓线的(或可以约定达到一定下调的幅度),或发生市场机构对质押标的证券作出的估值下调低于本协议约定的平仓线的;”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五十七、原协议第四十二条(四)修改为“待购回期间,如标的证券发生以下情形,甲方应当履行提前购回义务,否则视为甲方违约。但乙方或丙方同意继续履行的除外。

1、对标的证券涉及对应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或盈利情况等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重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被立案稽查、发生重大纠纷、相关衍生产品发行、债转股、质押股票停牌、被实施特别处理、以终止上市地位为目的或存在较大退市风险的要约收购、上市公司缩股或分立的;

2、标的证券涉及跨市场吸收合并的;

3、标的证券被ST*ST处理的;

4、标的证券发布有关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公告的;

……”

五十八、原协议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提前购回交易金额=初始交易金额×(1N1/360×R1-已偿还本金-已付利息;……提前购回利率=基础利率+(提前购回每天罚息率*提前购回天数)/已质押天数*360……”

五十九、原协议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延期购回并填写《客户延期购回申请书》,但该申请的提出不得迟于购回交易日之前的5个交易日(含)。……() 不存在本协议第二十八条约定的情形及第四十五条约定的甲方应当提前购回的情形。”

六十、原协议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延期购回交易金额=初始交易金额×(1+ R2×N2/360-已偿还本金-已付利息;……补交利息金额=初始交易金额×(延期购回利率-初始购回利率)×初始交易期限/360;……”

六十一、原协议第五十一条删除“其中,深交所标的证券发生配股的,丙方应于权益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申报部分解除质押指令,将配股权证转托管至甲方交易单元,由甲方行使配股权益;发生需行使原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的,甲方应通过除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以外的交易单元申报。”

六十二、原协议第五十四条修改为“标的证券停牌

标的证券停牌不影响该证券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对于标的证券长期停牌的(超过30天),丙方有权按照如下方法对标的证券市值进行估算,并计算履约保障比例:

停牌开始第t日的公允价格=MIN[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1+停牌证券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行业分类指数中对应的行业指数从该证券停牌开始至停牌开始第t日的涨跌幅)]。”

六十三、原协议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标的证券发生吸收合并、以终止上市地位为目的或存在较大退市风险的要约收购、权证发行、公司缩股或分立情形的,甲方应在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提前购回,丙方需及时向交易所报告。甲方不能按时购回的,视为甲方违约,进入违约处理程序。”

六十四、原协议第五十六条修改为“标的证券被ST*ST处理,甲方应自上市公司发布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提前购回相关标的证券。如果在上述期限内,因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导致甲方未履行提前购回义务的,视为甲方违约。上述义务及责任的发生,并不以乙方或丙方向甲方发出相应的通知为前提。”

六十五、原协议第五十七条修改为“质押标的证券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一)甲方应在上市公司发布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提前购回。甲方不能按时提前购回的,视为甲方违约,进入违约处理程序。上述义务及责任的发生,并不以乙方或丙方向甲方发出相应的通知为前提。

(二)丙方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及时通知甲方、乙方;”

六十六、原协议第六十二条修改为“甲方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未到期购回交易的视为已到期(申请破产日或被申请破产日即为到期日),甲方需进行购回。乙方有权提高甲方购回利率,本协议约定的提前购回利率系确定上述利率的标准之一。甲方不能购回的,按照甲方违约处理。”

六十七、原协议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因甲方、乙方或丙方自身的过错导致异常情况发生的,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十八、原协议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履约保障比例=[初始交易标的证券市值+补充质押证券市值+保证金余额+待购回期间内标的证券产生的一并予以质押的权益-部分解除质押标的证券市值或标的证券孳息]/[初始交易成交金额-已偿还本金+应付未付利息],其中应付未付利息是已发生但未支付的利息,无论该利息清偿期是否届满。”

六十九、原协议第六十八条监控指标中删除“基金”,最后一句话修改为“乙方或丙方有权根据单一客户或单一标的证券的具体情况确定或调整履约保障比例的警戒线和平仓线。”

七十、原协议第六十九条修改为“……交易日按照当日收盘价计算的履约保障比例小于或等于平仓线时,丙方应向甲方发出通知,并告知乙方,甲方应在履约保障比例小于或等于平仓线的下1个交易日提前购回初始交易,或提交标的证券进行补充质押,或通过场外方式部分偿还本金,或追加保证金(保证金追加后产生的利息等孳息归属乙方所有,甲方无权要求乙方向其交付)。补充质押或场外部分偿还本金或追加保证金后,履约保障比例不低于警戒线。甲方通过补充质押、追加保证金、场外部分偿还本金方式提供履约保障的,须经乙方或丙方同意。”

七十一、原协议第七十一条单日违约金率修改为“万分之五”。

七十二、原协议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发生下列情形,甲方构成违约:

(一)因甲方原因导致交收失败的;

(二)单笔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平仓线,已处于风险处置状态且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采取履约保障措施的;

(三)因客观情况变更,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要求甲方提前购回,但甲方未在指定或约定日期提前购回的;

(四)因甲方自身原因导致乙方要求其提前购回或甲方主动申请提前购回的;

(五)甲方主动申请延期购回,经乙方同意后,甲方延期购回的;

(六)回购期限满,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购回标的证券的;

(七)甲方未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利息的;

(八)甲方未经批准私自变更资金用途,且未按照乙方要求完成限期整改的;

(九)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或者违反与乙方达成的补充协议等约定的。

发生本条(一)、(二)、(三)、(六)、(九)中所列情形的,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违约处置,并要求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发生本条(四)中所列情形,且甲方提前购回的,按照本协议第三十三条约定方式支付罚息;若甲方未在乙方指定或甲方申请日提前购回的,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违约处置,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发生本条(五)中所列情形的,按照本协议第五十条约定处理。

发生本条(七)中所列情形的,甲方自违约日起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期限满5个交易日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购回,并按照本条(四)方式处理。

发生本条(八)中所列情形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购回,若甲方未能在协议约定日期提前购回的,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违约处置,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发生上述违约情形时,丙方除有权代乙方向甲方收取违约金外,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并根据乙方的委托进行违约处置,并启动标的证券处置程序。

甲方确认,发生上述甲方购回交易等违约情形,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提高甲方购回利率。

质押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本金、融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银行转账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其中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是指依据本合同行使任何权益、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强制执行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执行费、保全费、拍卖费等。

甲方、乙方应当协助丙方按照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对于国有股、金融股、外资股等处置需要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甲方、乙方应当自行负责办理。对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的处置,甲方、乙方认同并遵守相关的处理结果。”

七十三、原协议第七十四条修改为“无限售条件股份违约处置申报审核通过后的处置方式

(一)违约处置申报审核通过后,丙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任意选择以下方式处置:

1、以“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撤销”的市价委托方式在二级市场上出售标的证券;

2、满足大宗交易条件的,丙方可选择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处置;

3、交易所、中国结算及丙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

七十四、原协议第八十二条修改为“……()……1、甲方的财务状况恶化,已不具备到期债务偿还能力,或预期将不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或甲方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3、其他涉及甲方的重大经营或投资损失、自然灾害、行政处罚、诉讼、仲裁等事件,对甲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若甲方未告知的,视为甲方违约,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违约处置。……”

七十五、原协议第八十六条修改为“……第三方电子信箱:客户代码@rzrq.zts.com.cn……”

七十六、原协议第八十七条修改为“甲乙双方同意并接受丙方的下述通知方式:丙方有权采用下列任意一种或几种通知方式对甲乙双方发出本协议所载的各种通知:

       (一)电子邮件通知;

       (二)录音电话通知;

       (三)传真通知;

       (四)手机短信通知;

       (五)邮寄方式通知;

       (六)自行签领书面通知;

       (七)公告通知。

甲乙双方承诺上述联络方式的真实、有效、畅通,联络方式变更时,应在2个交易日内到丙方柜台办理相关信息变更或以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对以书面方式告知的,丙方收到甲方通知的时间视为送达时间。甲方未通过上述两种方式中任意一种通知乙方或丙方的,丙方以甲方原留存的联络方式为准。因甲乙双方未及时将变更结果通知丙方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乙双方承担。

甲方同意并接受乙方的下述通知方式:乙方有权采用下列任意一种或几种通知方式对甲方发出本协议所载的各种通知:

       (一) 电子邮件通知;

       (二) 录音电话通知;

       (三) 传真通知;

       (四) 手机短信通知;

       (五) 邮寄方式通知;

       (六) 自行签领书面通知;

       (七) 公告通知。

甲方承诺上述联络方式的真实、有效、畅通,联络方式变更时,应在2个交易日内到丙方柜台办理相关信息变更或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对以书面方式告知的,乙方收到甲方通知的时间视为送达时间。甲方未通过上述两种方式中任意一种通知乙方的,乙方以甲方原留存的联络方式为准。因甲方未及时将变更结果通知乙方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七十七、原协议第九十条修改为“本协议所指公告或公布方式,是指乙方或丙方在其营业场所内或通过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zts.com.cn)、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ztzqzg.com)对相关事宜进行公告的方式。”

七十八、原协议第九十七条修改为“……()甲方死亡(若甲方为个人客户)或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或解散(若甲方为机构客户);(五)乙方或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或解散”

七十九、原协议第一百条修改为“在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以及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乙方及丙方应尊重及公平对待甲方合法权益。如协商未能解决,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关于变更《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协议(三方)》部分条款的公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