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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必备条款
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 作者:zhouhx 时间:2012-12-10

证券公司应当在其与客户签订客户协议中载明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内容, 并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内容。 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 在其与客户签订的客户协议中规定必备条款要求载明以外的、 适合本公司实际需要的其他内容, 也可以在不改变必备条款规定涵义的前提下,对必备条款作文字和条文顺序的变动。

第一条  证券公司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 应当与客户签订《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 (以下简称“客户协议”) 。客户协议应载明当事人名称、住所等相关信息,括但不限于:

甲方(指客户,下同) :姓名(或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公司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

乙方(指证券公司,下同)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

第二条  客户协议应载明订立客户协议的目的和依据。

第三条  客户协议应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标的证券、 初始交易成交金额、购回交易成交金额、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购回期限、到期购回、提前购回、延期购回、 《交易协议书》 、交易履约保障比例等特定用语进行解释或定义, 并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客户协议应载明甲乙双方的声明与保证,括但不限于:

(一)  甲乙双方应具有合法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主体资格。 甲方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情形。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 已在深交所开通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并且该交易权限未被暂停或终止。

(二)  甲乙双方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资产(括资金和证券,下同)来源合法,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标的证券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

(三)  甲方承诺按照乙方要求提供身份证明等相关料, 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信息更时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同意乙方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同意乙方应监管部门、深交所、中国结算等单位的要求报送甲方相关信息。

(四)  甲方承诺审慎评估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 自行承担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收益或承担甲方损失。

(五)  甲方承诺在待购回期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深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在二级市场买入与待购回标的证券相同的证券。

(六)  乙方承诺按照协议约定,基于甲方真实委托进行交易申报。

(七)  乙方承诺具备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必要件, 能够为甲方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八)  乙方与甲方之间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资金明细清算由乙方自行负责,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仅在乙方自营和客户资金交收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划付。 乙方与甲方之间的纠纷, 不影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登记和资金划付等业务。

第五条  客户协议应约定甲方已充分知悉并同意, 乙方是甲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对手方,同时乙方又根据甲方委托办理有关申报事宜。

第六条  客户协议应约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标的证券为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基金和债券。B 股、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个人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及持有该存量股的账户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该品种流通股等不得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 购回交易的期限不得低于 6 个月, 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有关短线交易和信息披露的规定。 如果提前购回使得期限低于 6 个月的, 双方同意通过现金了结。

第七条  客户协议应约定甲乙双方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证券托管与资金账户的相关内容,括但不限于:

(一)  甲方深圳 A 股证券账户中持有的标的证券应托管在乙方。 待购回期间,甲方不得撤销、更托管关系,不得进行销户、证券账户号码更等操作。

(二)  乙方应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用于存放括与甲方交易在内的所有待购回交易的标的证券。 除客户协议约定情形外,乙方不得处分专用证券账户中的标的证券。

第八条  客户协议应约定甲乙双方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要素以及相应的计算公式,括但不限于:

(一)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数量、初始交易成交金额、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等。

(二)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的计算公式。

(三)交易履约保障比例及其计算公式。

(四)标的证券停牌期间市值计算公式。

第九条  客户协议应约定在进行每笔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前, 甲乙双方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签署 《交易协议书》 来确认该笔交易的交易要素。

第十条  客户协议应约定甲乙双方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的交易委托、申报、成交及结算等内容,约定内容应符合深交所和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客户协议应对标的证券当日停牌,乙方是否仍与甲方进行初始交易进行约定。

第十二条  客户协议应约定甲乙双方进行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的适用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的调整方式等内容, 括但不限于:

(一)  甲方可以提前购回。

(二)  乙方不得主动要求甲方提前购回, 但发生标的证券涉及吸收合并、要约收购、权证发行、债转股、公司缩股或分立等事件以及客户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三)  发生提前购回或延期购回的, 购回交易成交金额应根据实际购回期限进行调整, 延期后总购回期限应符合深交所和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客户协议应约定当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约定数值时,甲方应提前购回; 或者甲乙双方达成新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并对相关多笔交易的交易履约保障比例进行合并管理, 载明合并管理的各笔交易的购回期限、购回件等内容。

第十四条  客户协议应对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权属以及相关权益处理事项加以约定,括但不限于:

1.待购回期间,乙方持有标的证券存放于专用证券账户,除客户协议约定的情形外,乙方不能通过交易或非交易过户方式处置标的证券,也不得就标的证券主动行使股东或持有人权利。

2.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现金分红、债券兑付本金利息、送股、转增股份的,红利、本金利息或新增股份全部留存于乙方相应账户内,由乙方在购回交易时一并返还给甲方。甲方有多笔待购回交易的,乙方可通过调整任何一笔或多笔购回交易金额实现红利或利息的返还。如果需要返还的红利或利息金额超过客户所有待购回交易金额的,则超过部分不再通过调整购回交易金额实现返还,由乙方通过其他途径返还。甲方为个人客户的,返还的红利按照税后金额计算。

权益登记日发生购回交易的,乙方应提前调整购回交易的成交数量, 调整后的数量应括送股、 转增股份到账后乙方应返还甲方的新增股份数量。

购回交易成交金额和成交数量的调整计算公式。

3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发生配股的,乙方应在权益登记日(R日)的下一个交易日(R+1 日)向深交所提交返还配股权的申报,经深交所确认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 R+1 日闭市后将配股权划转至甲方证券账户。

4 待购回期间, 标的证券发生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和配售债券,乙方不得行使优先认购权。 甲方需要行使优先认购权的, 应最迟于权益登记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提前购回,自行行使该项权利。

5.待购回期间,乙方不应就标的证券主动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等基于股东或持有人身份的权利。 若甲方需要乙方行使上述权利的, 应当及时向乙方提出申请。客户协议应当约定相关申请料及其提交程序、相关权益的具体行使方法及程序等事宜。 甲方也可以提前购回, 自行行使基于股东或持有人身份的权利。

6.待购回期间,因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影响上述配股权划转的,则同一证券品种的该项权益全部留存于乙方专用证券账户内。客户协议应当约定此种情形下的处理程序及方式。

第十五条  客户协议应约定违约事件的情形及其处理方式等,括但不限于:

(一) 甲方的各种违约事件, 以及甲方相应的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二) 乙方的各种违约事件, 以及乙方相应的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三)标的证券的处置程序:乙方应及时向深交所申请终止购回,并告知甲方; 乙方应向深交所提交违约处置申请、承诺书和合规意见书等相关料, 上述材料形式完备的,乙方可在标的证券划转至用于处置的自营账户的次一交易日起按照客户协议约定处置标的证券。

(四) 甲方违约情形下, 双方应约定因违约产生的债务金额的计算公式,标的证券处置时的流程、定价方式,处置费用的负担,处置所得的偿还顺序、范围, 以及处置剩余时的返还和处置不足时的追偿等要素。

(五) 客户协议约定的标的证券处置程序应符合深交所和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 对乙方按照客户协议约定进行的处置, 甲方应认同并遵守相关的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终止购回后,双方不再进行购回交易,乙方可根据客户协议的约定和深交所、 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申请将相应证券划转至用于处置的自营账户进行处置,但发生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的除外。

第十七条  客户协议应约定发生异常情况时的处理程序及方式,异常情况括:

(一) 乙方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中的证券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

(二)乙方被暂停或终止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

(三)乙方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

(四)甲方资金账户或证券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

(五)标的证券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六)购回交易发生差错。

客户协议还应约定,因甲方或乙方自身的过错导致异常情况发生的,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客户协议应载明通知与送达的有关事项,括但不限于:

(一)甲乙双方的详细联络方式,例如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指定联络人、固定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协议还应约定一方联络方式更时,通知另一方的方式和时间。

(二)乙方履行各项通知义务的方式,如自行签领书面通知、电子邮件通知、短信通知、邮寄书面通知、电话通知、公告通知等,并应约定乙方发出上述通知后视为送达的期限。

第十九条   客户协议应载明因火灾、地震等不可抗力,非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修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因素, 导致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协议, 免除其相应责任的条款。

第二十条  客户协议应明确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开展过程中,因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 系统故障等交易异常情况及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因交易异常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 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及其深圳分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客户协议应约定协议成立与生效件、协议期限、协议份数、协议更以及协议终止情形等。

第二十二条  客户协议应约定适用的法律和争议处理方式。

第二十三条  客户协议应明确约定客户协议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等事项。

客户协议应明确载明 乙方确认已向甲方说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风险,不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甲方确认,已经认阅读并全面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已充分知悉、理解本协议项下的权利、 义务和责任, 自愿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客户协议还应约定,客户协议应由甲方本人签署,当甲方为机构客户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