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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销金融产品风险等级调整告知函--齐鲁兴泉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来源:中泰证券 作者:guorong01 时间:2018-03-09

根据《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要求,我司对代销的“齐鲁兴泉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的风险状况进行了重新评估,对该产品的风险等级以及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客户类别和范围进行了重新确定。根据本次产品风险状况评估结果,我司对该产品的风险等级作如下调整:

齐鲁兴泉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风险等级上调为R5高风险等级,投资者属于C5级(激进型)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本计划份额的风险等级相匹配,较最近一次产品风险状况评估结果(R4中高风险)的风险等级调高,详见《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销R5风险等级(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风险揭示书》-齐鲁兴泉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特此提示

 

                                                 201837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说明】

本《告知函》是由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撰写,仅供中泰证券的客户参考使用,本公司不会因您看到本《告知函》而确定您一定是我公司客户。本《告知函》及相关的金融产品风险评估意见是基于本公司认为可靠的、已公开的信息进行撰写,但本公司对该等信息的准确性及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

本《告知函》所载的评估结果仅反映该产品后续跟踪评估当日的观点和判断。在不同时期,本公司可能会发出与本《告知函》所载评估结果不一致的评估结论。本公司不保证本《告知函》所含信息保持在最新状态。本公司对本《告知函》所含信息可在不发出通知的情形下做出修改,投资者应当自行关注相应的更新或修改。

本《告知函》所载的评估结果仅供参考,不构成对该产品的参与或退出提供投资建议。该等评估结果并未考虑到个别投资者的具体投资目的、财务状况以及特定需求,在任何时候均不构成对客户私人投资建议。投资者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特定状况,并完整理解和使用本《告知函》内容,不应视本《告知函》为做出投资决策的唯一因素。对依据或者使用本《告知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本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附件:齐鲁兴泉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等级调整告知函.pdf